“湖北人”:遇到歧视,请用法律
2020-03-14 09: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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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子年的这场疫毒,也污染了“湖北人”这个名词,在省外一些人眼中,“湖北人”等同于病毒携带者,成了一个被集体无意识所歧视、排斥的对象。许多人也成了《孔乙己》中的围观者,争相抢食馒头。

疫情趋紧的那些时,全国各地湖北人诸如被钉门、被挨打、被堵路、被阻途、被贴封条、被贴标签等等之类的受歧视的情况层出不穷,有的已经不是歧视而是犯罪,如果说当时是烈度强而案例相对较少的话,那么,现在疫情稍有缓解了,湖北人受歧视状况的烈度虽然相对较低,但受伤害的群体面却更大,现象更普遍,影响更加深刻而广泛。

近期网上纷传很多湖北人受歧视的新的现象,归纳起来,大抵是人家一看到“42”打头的身份证号,或者只要知道你是湖北人,不管你是否长居外地,有无回过湖北,有无14天隔离,有无病史,有无密切接触,是否健康,也不管你想开展什么正常的活动,也不管事大事小,甚至生死攸关,一律是简单粗暴的“NO”,限制了不应该被限制的权利。比如有的小伙在外打工,一直没回老家湖北,公司突然要求他隔离14天,小伙无钱交隔离费,只得睡在工地上的水泥管中,以乞食为生;有的打电话想回厂上班,老板却让不要再去了。有的县市局部解封了,敲锣打鼓“点对点”专车送民工外出务工,可当途经数千公里,到了大城市,却被“劝返”,进不了城;许多工厂企业,明确地说不招收湖北民工;许多年初就背着背包想一占先机外出打工的农民却因找不到工作而流浪街头;有老汉长居外地,想去理发而被拒;同样的长居外地,有居民想去超市购买生活用品,却进不了停车场;有人从湖北以外的地方回北京,就因是湖北身份证,走到这个城市便被逮着隔14天,放出来再经过另一城市又被逮住隔14天,一个多月还没到北京;一些地方将“集中隔离”视为一种生意,发国难财,一天四、五百元的隔离费用,让一些原本没有收入的农民工实难承受,让一些有房贷压力又失去收入来源的家庭财政陷入崩溃;湖北籍人员住不进酒店的事例依然时有发生;因隔离家中而缺乏社会服务,导致居民因缺医、少食而死亡,老人因孤独、抑郁而跳楼的事件亦有见诸媒体报道。虽有不少公知利用自媒体赚眼泪或者拉仇恨,“人民日报”等媒体也呼吁要“善待”不要“歧视”。但事情仍然得不到解决,“县官不如现管”。正如一句流行语,时代的一粒灰尘,落到每个人头上都是一座大山。

方方的日记固然吸引人,也仅仅是相当“代哭”“代骂”而已,不能解决具体问题,当然,解决问题也不是作家的责任。另外,也还有一些不怀好意者利用这些受歧视的现象大造舆论,或者干脆破口大骂,骂体制,骂政府,不仅更不管用,反而容易将公众情绪引入歧途。

看到那么多“湖北人”众口哓哓而又无助无奈,笔者在思索,能有什么办法破解这个难题呢,怎么才能帮到他们呢?想到了法律,窃以为只有法律才是正确的途径,或者说是有用的途径。在疫情爆发等等这样一些公共危机产生的特殊时期,当公共管理体系不完备的时候,法律应当发挥作用,通过法律,保护弱者,弥补缺失,同时约束人们,任何时候都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尽管我们的法律说不上十全十美,但体系还是完备的。法律如武器,不管其是锐还是钝,至少比赤手空拳好使,比耍嘴皮好使。网络视频中耍嘴皮子的情形还少吗?许多人一激动起来收不住时,谢幕的方式都是以被铐走而剧终。在防疫的名义下,“湖北人”绝大多数时候是没有话语权的。疫情和歧视似两把刀,深深地插进了“湖北人”的胸口。灾害和伤害的双重叠加,是许多人难以承受之重。疫情尚有结束之时,歧视可能还存惯性,处理不好还会遗传。从这个意义上讲,歧视危害真的不亚于病毒。

中国那么多法学家、律师,不知为啥很少看到有人站出来说话。没办法,逼得我这个不懂法律之人恶补有关法律,企图为正受煎熬的“湖北人”提个醒,提醒他们不要因为太激愤,而忘了有法律这条路还可以走。因为到目前为止,还没看到有一个“湖北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当然,更希望有法律专业人士能帮帮他们。

粗略了解到,我国法律大概有四个层次,一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宪法。二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法律。三是国务院制定的有关行政法规。四是省或市级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此外,各地的反歧视法律实践,亦可作为援例。笔者就按这样一个层次和思路,试做一个简单的作业,代为寻找一点资料,以一个非专业人的角度,看看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是否存在或有无可资利用的关于反歧视的相关法律条文。

首先,看看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首当其冲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四十一条,“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这几段话的关键词是对人权和公民权的保护,而反歧视已成为联合国和各国的一项基本人权义务。《世界人权宣言》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联合国制定的反歧视核心人权条约,我国都已签字并批准。我国一直以来十分重视人权事业,已是不争的事实。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虽然我们国家尚无宪法法院,但任何下位法或者各地出台的政策措施,都不得违反宪法精神,疫情防控时期亦然。如果违宪了,相信法律是有办法的。

其次,看看国家制定的有关具体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关于“犯罪概念”,指出“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第二百四十九条“煽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湖北人”,在这个特定时期,也可视为一个特别的“族群”。此外,还有一个与反歧视关系更密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的主题就是“禁止地域歧视”,规定“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时,不得在招聘、工作和待遇上给予特定地域的劳动者歧视待遇。”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显然,应对公平就业、就业歧视与就业困难,是许多湖北在外打工者面临的重大难题。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那么,非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更不能被拒绝。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就业困难人员是指……,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很多“湖北人”目前正是典型的就业困难。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援助途径也指明了。

第三,国务院制定的关于反歧视的有关行政法规,经检索尚未发现。

第四、省或市级人大制定的关于反歧视的地方性法规,经检索尚未发现。

那么,再看看我国的法律实践,有无反歧视的先例。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反歧视法研究》一书中援引了一个“名誉权纠纷”与“地域歧视”的案例: “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被告下属机构龙新派出所在辖区悬挂‘坚决打击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和‘凡举报河南籍团伙敲诈勒索犯罪、破获案件的,奖励500元’横幅。二原告以被告行为存在地域歧视,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起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向原告任诚宇、李东照赔礼道歉,原告任诚宇、李东照对被告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表示谅解。二原告任诚宇、李东照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免予收取。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例虽是调解结案,但仍然是一种法律解决的方式,说明地域歧视的案例,法院是可以受理,也有途径解决的。

我国目前尚无反歧视法,但法律界对此的呼声一直未断绝,十多年前,我国法律工作者就开始了反歧视立法的研究,2007年第3期《河北法学》就登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歧视法(草案)学术建议稿》,建议稿第四条首先对“歧视”做了法律界定:“是指任何以种族、民族宗教信仰、性别、婚姻状况、社会出身、年龄、传染病病原携帶、性取向、人体特征等理由损害特定群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合理的差别对待。”紧接着第五条和第六条也分别对“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做了法律解释。这些,也都可以成为提起诉讼时的参考。

最后,还是要再次强调,笔者不是法律工作者,文字语言中的法律概念、术语可能有不准确地方,所掌握的法律条文以及对法律的理解也可能是百不得一,只希望起到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并坚信疫情防控中,社会上存在的对“湖北人”的种种歧视是可以,也有必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而且这种解决途径,只要有一例成功,其意义亦将是巨大的。也希望通过法律的形式,激活或唤醒中华民族骨子里头本来就固有的患难相恤、守望相助、民胞物与、一体同仁、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民族精神传统。教育民众科学认识病毒,将病毒与人、病毒与地域、病源携带者和健康人区分开来,懂得可防可控,不要盲目恐慌。不要因为0.1%的人不幸染病,而歧视99.9%的湖北人。并且,即便是病中人,也是我们的手足同胞,可以隔离他们,但不能抛弃他们。医生要去拯救,社会要去帮助,这是一个优秀民族应具有的品德,这种品德也是应对更大灾难的前提。中华民族是一个多灾多难的民族,上天不会因湖北一疫而再无降灾。如果每次从灾难中能领悟和学习到一些东西,多难也可以兴邦。如果灾难来时,人民相互倾轧,不是带着伤者一起逃生,而是不惜致人于绝地而自保,这个民族便已经衰亡了。

帮助疫灾中受影响的同胞,不仅是医生的责任、不仅是义工的责任、也不仅是政府的责任,每个幸运者都可以以各种方式参与帮助,哪怕是当一个善良的看客也行。但芸芸众生中,总有那么一些人,拉大旗作虎皮,错误“执法”,“执法”违法,丢掉良知,不分善恶,不顾同胞,当山大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诉诸法律,那也就只有吵架骂街或作俎中肉了。

愤怒与眼泪已证明无事无补,只有拿起法律的武器自卫,才能给全社会一个正确的信号,给自己竖一道防火墙。“湖北人”,当你受到伤害的时候,请保留证据,保持冷静,然后对照一下相关法律,请教一下专业人士,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看是否被歧视了,是否被侵权了。若是,就应当勇敢地,坚定地运用法律,为权益而战,为尊严而战,为价值而战,为公理而战。当然法律需要成本,资源也有限。法律也是专门为对法律有敬畏之心的人们准备的,法律的判决永远是一种象征意义。不希望有更多的人参与,但希望能给更多人以启示或警醒。不敬畏法律的人,应当受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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